领导说你没有生活常识谈谈法官枉法裁判案的
2024-05-06 来源:罗兰资讯
作者:林卫星 研究员、法学博士
我主要想就这个案子涉及的几个程序问题,谈些看法:
一是,刑事案件申诉有多难?
“事非亲历不知难”。本案被告原是广元中院民事法官,对审判程序、以及审判权运行的实际状态,该是非常清楚的。同时,又由于他原是法院内部人,法院内部有关领导和同事对被告及他的案件的情况也应该是较为熟悉的。但即便如此,该案仍经历了较长的申诉过程。2006年5月被拘留,2007年7月被判有罪,2008年5月刑满释放。直到约10年后,省检察院向省法院提出抗诉,让被告申诉看到希望,但还是被省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点击查看原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诉有相应的程序限制。先到原审法院申诉,驳回后才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仍驳回后,才能向上一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这套程序走下来,当事人付出的精力、心酸,和经历“讼累”
,可想而知。这还是一个轻罪且涉及到法院内部人的案件,涉及外部人的重罪案件的申诉之难,更是难以想象。所以,每当遇到刑事申诉案件,且先不论到底冤不冤或者有多冤,我都会先让当事人释明将会经历的“司法折腾”,以及询问他是否有决心、有精力去经历这番折腾。同时还要释明,折腾来折腾去,可能会像这个案子一样“无济于事”。
有同行可能会认为这是将案件推出门外,也有人会美化称其为“诉源治理”。我想这些说法都有欠缺,这实际是替当事人考虑,向司法权运行的实际状况低头。
二是,二审开庭有多难?
当前,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成为常态。无论是多重的犯罪,也不管案件事实有没有查清、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法院想不开庭也就不开庭了。不开庭的结果是确定的,那就是“维持原判”。我曾有幸参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审查。实话讲,当时并没有意识到二审不开庭有这么普遍,争取一个二审开庭有这么难!
有观点提出,针对实践中二审不开庭的问题,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二审应当开庭的范围。看似有理,实际有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从规定可以窥探的立法精神都是明确的,就是二审“开庭是原则,不开庭是例外”。换句话说,就是刑事二审都该开庭,只有对特殊的事实非常清楚的案件才可以不开庭。把“都应开庭”转化为“何种情形下开庭”的规定,实际上是缩小了开庭范围。
如果再考虑到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情形”可以有不同理解和解释,且解释权仅在法院一方的话,那么不开庭的问题会更加严重。比如,规定“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开庭。什么是“社会影响大”?谁说了算?你认为大,我反倒认为没多大。
三是,二审开庭有多重要?
有观点认为,反正法院审理都是以文字材料为准,开庭不开庭的无所谓,都要以书面的辩护意见为准。这种观点脱离了审判权运行的实际。有很多领导提出来,“律师是法院 的帮手”。实际上,律师不仅是法院的帮手,更是重要的监督力量。开庭审理,控辩双方观点可以全面表达和交锋,同时如果审判权运行出现程序违法或者枉法倾向,还可以及时采取对策予以纠正。这就是律师参与和监督司法的功能。
反过来,如果二审不开庭,律师提交书面意见就可以了事。判决结果就成了法官的“自留地”,想怎么办怎么办,想怎么判也就能怎么判。程序的制约无法保障,控辩双方的意见无法充分表达,对司法权的制约无法实现。审判质量和结果也就可想而知。
实践中的出现的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的纠正,也都是经过了开庭程序的。比如张文忠案、顾雏军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等,这些案子的开庭都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大家也许没有考虑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这些案子会开庭?
原因很简单,是因为各方特别是法院一方
,坚定了对这些案件进行公正审理的决心。如果情况相反,悄悄的不想开庭甚至“不敢开庭”呢?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法院对开庭重要性的认识。四是,法律真正全面贯彻落实有多难?
省检察院在抗诉理由中提出,“一审期间,法院就定罪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于法无据”。这个理由是正确的,案件请示制度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独立审判和二审终审原则,实际上由一审代行了一、二审两审的职责。但说好说,做难做?法官会不会想:“你们检察院遇到了拿不准或者不敢拿主意的案件,是不是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抗诉中提出这个理由,于法有据,但不会对审判权产生制约,更不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因为“司空见惯”,“习以为常”、“内部有规定”、“以往有做法”都成了不依法的理由。
如果把上面这些做法和思维再放大到社会层面,不难发现的是,案件从一进派出所、派出法庭或者基层法院的大门,就已经开始有各种力量进行渗透了。有的是人情、有的是金钱、有的是权力,等等。而这些因为对司法过程中每个环节的渗透,都使纸面上的法转换成了权力工具、金钱傀儡、或者人情交换。纸面上的法与实际运行中的“法”两幅面孔、两个模样,也就不足为奇了。
基于上述考虑,我常自嘲说:“法律不是个专业,是个人情世故”。实际上法律该是个专业,不该是人情世故。但那是纸面上的法,不是实践中权力运行中的状态。同时也是基于上述考虑,我不断呼吁和提倡同行,不要把法律神秘化和专业化,要在生活常识中解释法律,要基于群众对法律的理解提出方案。之所以这么做,就是让群众知道法律是个啥样,让学界找到该予以研究的真问题。同时,也是更重要的是,让把“蒙蔽”伪装成“专业”,并进而把法律弄成“自留地”的做法,大白于天下。
作者简介:林卫星 研究员、法学博士,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院等部门工作,参与刑法、刑诉法等基本法律的修改制定等,在法律科学、当代法学、人民司法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多次应邀到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科研院所开展专题讲座。